民事诉讼法200条再审规定 民事诉讼法200条再审规定最新
2025-04-28 16:52 - 立有生活网
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
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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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流程申请再审一、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各级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地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四、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申请再审人向申请再审,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五、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七、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八、再审的审查期限是多长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批准。九、再审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驳回再审申请的;(二)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再审条件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再审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诉讼如何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诉讼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再审审级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修改了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和审查程序等规定,使再审审查制度立法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科学,事由更为明晰,程序更为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促进依法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新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如何正确适用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是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我们认为,正确适用再审审查程序新规定,要在准确理解立法意旨基础上,探索更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便于查清事实就地解决,更便于自觉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为此,应着重研究以下四个问题:
一、关于申请再审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百九十九条在坚持“申请再审上提一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从而改变了申请再审一律由上一级管辖的原则。
据统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约占高级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总量的30%。如何实现将这两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的立法意图,同时又避免发生多头重复申请的情况,是适用再审审查新规定的首要问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上诉案件的移送方法,探索建立向原审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区分不同情况,由原审受理或由原审向上一级报送案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新机制。具体设想为: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向原审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公民之间的案件大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邻里等案件,一般争议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甚至诉讼标的额小于到上一级申请再审的费用。为贯彻立法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目的,进一步减轻其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这两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提交再审申请书,由原审统一接收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建立通过原审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受理工作机制,一是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减轻当事人讼累;二是统一案件入口,避免发生上下级重复审查,裁判矛盾的问题;三是便于原审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审判质效;四是便于原审开展判后释明化解矛盾。通过原审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释明,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当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请再审。当事人向原审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二)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申请再审,原审经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依法受理。
原审收到再审申请书后,按照当事人是否选择向原审申请再审,对案件进行次分流。当事人选择向原审申请再审的,原审应审查申请再审的主体、事由、期间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申请再审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待当事人补正后,及时受理审查。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经原审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申请再审的,原审应依法受理;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的,原审应在一个月内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
对于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选择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的,原审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判后释明。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就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问题,做好深入的释明和进一步的和解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向原审申请再审的选择权。具体的释明程序和要求可以由各高级根据本地实际予以细化。二是对案件进行二次分流。经释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将申请再审材料退回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申请出具再审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同意向原审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及时受理;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的,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及时将案件报送上一级。三是及时上报案件材料。对于需要向上一级报送的案件,原审应及时调齐案件卷宗,写明释明情况报告,随同当事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原审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二、关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
立法赋予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权利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二是便利查明事实,就地解决。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要求在具体适用中尽量扩大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审申请再审的意愿。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界定两类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范围
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以一方当事人为三人以上为标准界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范围,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选择权,实现立法目的,又明确了原审接收案件材料及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范围,避免上下级重复受理案件,可以在一段时期内探索试行。值得注意的是,原审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更适于就地查明事实,解决,本身也具备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
符合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公民三种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我们认为,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案件应属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1.一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原告和被告是本诉双方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两造对审模式的基本诉讼参加人,应以原告和被告为准划定此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生效的裁判,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二是二审生效的裁判,其一审阶段的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
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二审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二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应属于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原告和被告以及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二是一审原告和被告有一方是公民,第三人是公民,第三人提出上诉或者是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
3. 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为公民。再审审查的范围是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是再审审查阶段的双方当事人,不论一审或者二审当事人是否均为公民,只要在申请再审阶段,其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双方均为公民的,亦应属于此类案件。
三、关于申请再审期限新规定的适用
(一)新旧法的衔接
关于 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二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2.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虽然超过六个月,但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受理阶段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标准
关于在受理阶段如何审查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必区分所依据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
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决定。
四、关于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新规定的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赋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确立了申请再审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程序。根据该条规定,我们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一是再审申请人在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申请再审的。但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内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二是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申请再审的。在案件已经适用再审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全体当事人只能针对再审裁判申请检察监督。据此,目前适用于不服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民再申字”案号不应继续适用。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
1、再审新 证据 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 民事诉讼法 》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 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再审程序是民事 诉讼 中的特别救济程序,只有具有充分证明力,足以动摇原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的新的证据,才能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 其次,从主观要件看,再审申请人应当对其未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说明理由,这主要考量再审申请人对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恶意。如果再审申请人未能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的,则即使出现新的证据,也不构成法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2、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 ,要注意区分这一再审事由与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区别。《民诉解释》第3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原审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不属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原审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则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而不应依据第200条第1项申请再审。 第二,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特别救济程序,应当是针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启动。如果当事人自身存在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在质证程序中未发表质证意见的过错,不应认定为原审裁判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错误。 3、法律适用确有错误 在《民诉解释》中,对构成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虽然未作修改(仅作了个别文字修订),但大幅提高了适用法律错误的判断标准,即原审判决、裁定必须存在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才构成法定的再审事由;如果原审判决、裁定虽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但未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当事人不得依据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4、遗漏、超出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技术性错误,也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之一。 5、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在《民诉解释》中,对该项再审事由中法律文书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93条的规定,只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才属于这一再审事由中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我们认为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原判决、裁定将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如果该裁判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6、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裁判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如果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 、、枉法裁判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予以受理。这是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内容的平移。《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决定确认的情形。可见,《民诉解释》此次基本沿袭了2008年《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的思路,只是将“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决定确认”修改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决定所确认”,进一步厘清刑事法律文书及纪律的范围。 以上六个方面是我国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 中的再审启动原因,可以依照以上方面,对比诉讼中是否存在问题,若是存在,建议大家及时联系专业 律师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提起再审请求,修正司法系统的错误,捍卫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200条的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再审请求都什么法律规定
具体法律规定:(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作为一审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九十八条 各级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地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的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申请再审的除外。、高级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再审,也可以交原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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