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试题

2025-05-07 11:32 - 立有生活网

简述民用航空安全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民用航空安全的概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试题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试题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试题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试题


一是使安全处于持续的状态,也就是运输飞行时间持续延长,这是持续安全在数量上的体现;二是使安全品质持续提高,安全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态势,而不是时间指标与侥幸相伴,在“有惊无险”、“化险为夷”的磕磕绊绊中求得安全数量,这是持续安全在质量上的体现。两层含义归结为一点,就是使安全风险降至,率逐年降低。

二、民用航空安间民用航空运输全主要内容

,安全是相对的,不是的。简单地把安全和零划等号,不是科学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

第二,安全又是可控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掌握规律,加强管理,运用高新技术和设备,汲取和征候的教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是可以预防的。

第三,在与人的主观努力的评价上,要实事求是,客观地鉴定和处理。没有不等于没有问题,而出了也不能对工作全盘否定,不能简单地以“定乾坤”。万一发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的性质是不可抗力所致,还是违规作所致,是机械、气象等外部因素所致,还是员工、企业等内部因素所致,还要看率是多少,的发生是不是在航空界可接受的范围以内。这样的对安全的认识,就是全面的,辩证的,也是深刻的,有指导性的。用这样的认识来抓安全,既符合客观实际,防止、大、空,又体现开拓进取精神,防止在安全上听天由命,无所作为。 我们遵循主义哲学,既是两点论者,又是重点论者。在安全的相对性和抓安全的主动性上,在承认极限和提倡进取精神上,我们更看重、更强调后者。因为人是万物之灵,人是能动的实践主体,人不但要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更重要的是能按照人的需求改造客观世界。实践证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足以挑战极限,创造奇迹。正如同志所说: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个可宝贵的。

一个新理念的提出,应当具备两方面的价值:一是理论价值,二是实践价值。所谓理论价值,是指新理念在理论上有创新,有突破,有独特的个性,有认识论和方上的导向作用和提升作用;所谓实践价值,是指新理念符合客观实际,能正确和指导人们的实践,并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在检验中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自己,进而从更高层面、更高境界上和指导实践。民航持续安全理念的提出,恰恰具备了这两方面的价值,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宝贵的新理念。 持续安全理念是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认识论和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使安全处于持续的状态,也就是运输飞行时间持续延长,这是持续安全在数量上的体现;二是使安全品质持续提高,安全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态势,而不是时间指标与侥幸相伴,在“有惊无险”、“化险为夷”的磕磕绊绊中求得安全数量,这是持续安全在质量上的体现。两层含义归结为一点,就是使安全风险降至,率逐年降低。持续安全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以人为本,践行的宗旨和执政理念,其实质是在安全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科学发展。持续安全理念的提出,是解放思想,创新思维的产物,是对数十年来民航安全工作的科学总结和世界民航安全经验的认真汲取,是联系行业实际学习实践的重要成果。持续安全理念作为民航安全工作的崭新理念,既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又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毫无疑问,它应当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一、持续安全理念对航空安全进行了科学解读,有助于端正思想认识,更加积极主动、充满信心地进行安全实践。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有多高,行动就能走多远。抓航空安全,前提是对安全具有清晰而科学的认识,这样才能克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什么是安全?过去,老包括民航业内一些人的看法是,安全就是零,安全就是不出一点儿事。这种看法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业内抓安全存在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抓安全容易出现起伏和波动;上则对安全期望值过高,缺乏必要的问题承受能力。持续安全理念认为,应当认同民航组织对安全的科学定义,这就是:“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在这个基本点上取得共识之后,持续安全理念对安全作了如下解读:,安全是相对的,不是的。简单地把安全和零划等号,不是科学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第二,安全又是可控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掌握规律,加强管理,运用高新技术和设备,汲取和征候的教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是可以预防的。第三,在与人的主观努力的评价上,要实事求是,客观地鉴定和处理。没有不等于没有问题,而出了也不能对工作全盘否定,不能简单地以“定乾坤”。万一发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的性质是不可抗力所致,还是违规作所致,是机械、气象等外部因素所致,还是员工、企业等内部因素所致,还要看率是多少,的发生是不是在航空界可接受的范围以内。这样的对安全的认识,就是全面的,辩证的,也是深刻的,有指导性的。用这样的认识来抓安全,既符合客观实际,防止、大、空,又体现开拓进取精神,防止在安全上听天由命,无所作为。 我们遵循主义哲学,既是两点论者,又是重点论者。在安全的相对性和抓安全的主动性上,在承认极限和提倡进取精神上,我们更看重、更强调后者。因为人是万物之灵,人是能动的实践主体,人不但要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更重要的是能按照人的需求改造客观世界。实践证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足以挑战极限,创造奇迹。正如同志所说: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个可宝贵的。在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持续安全理念就是这样的重点论,它既承认世界的客观性,承认世界有未被认识的一面,反对“唯意志”论,更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更肯定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更推崇锐意进取和积极探索,要求把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从而在航空安全上解放思想,有所作为。 二、持续安全理念对民航数十年安全实践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有助于承先启后,继往开来,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把安全水平推向一个新高度。 持续安全理念这样一个创新理念,它是从何而来的呢?是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某个人物灵机一动想出来的吗?也不是。同任何创新的东西都来自现实、来自实践一样,持续安全理念也深深植根于现实的土壤,植根于民航业几代人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奋斗。 李家祥在阐述持续安全理念时,曾回顾了新民航近60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历程,总结了其中的成败得失。他把60年走过的安全管理之路概括为探索管理、经验管理、规章管理三个阶段,在肯定前人探索和实干精神的同时,也指出了由于时代的、历史的、技术水平和物质条件的局限,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还更多地带有人治色彩和粗放型烙印。李指出,只有人文内涵式管理,即伴随着进步和科技发展,提高人的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实质性转变,才是高层次的、理想化的安全管理。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规章管理阶段向人文内涵式管理阶段迈进。这就是说,持续安全理念没有割断历史,也没有割断实践,它强调实践的性、继承性,而着眼点则是实践的层次性、进步性。 应当指出,“安全”、“安全是重中之重”的观念,在民航人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在数十年抓安全的过程中,民航系统各个岗位、各类人员、各个环节、各家单位,都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这是实践的成果,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不能轻易否定和丢弃。但是,也必须懂得,世界是发展变化着的,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必须随之发展变化,民航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发展变化着的,抓安全的理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也必须随之发展变化,[87]字338这就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否则,墨守成规,固步自封,习惯于用驾轻就熟的老法子,搬信手拈来的老套子,走四平八稳的老路子,必然落伍,必然劳民伤财而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必然在安全生产上处于捉襟见肘,按下葫芦起来瓢,疲于奔命当“员”的被动状态。正是针对这一点,持续安全理念要求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新的飞跃,把民航的安全水平推向一个新高度。 三、持续安全理念借鉴了世界民航发达抓安全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民航瞄准世界实现安全发展,为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变积极创造条件。

中华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境外维修在中华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是根据的有关规定, 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第四条民一、废止1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14件)》。二、废止20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20件)》。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负责。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申请型号合格证。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申请生产许可证。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因特殊需要 ,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签发出口适航证。第十一条在中华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在中华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国籍,国籍登记证由颁发。民用航空器取得国籍登记证后,必须按照规定在该民用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第十二条中华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申请型号审查。接受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该型号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准予进口的型号认可证书。第十三条中华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经对其原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审查认可或者另行颁发适航证后,方可飞行。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适航证以后,必须按照的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处于持续适航状态。第十五条加装或者改装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经批准,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须经审定。第十六条中华境内和境外任何维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在中华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的维修业务的,必须向申请维修许可证,经对其维修设施、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系统审查合格,并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第十七条负责维修并放行在中华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必须向提出申请,经或者其授权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工作。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审查应当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会同制定。第十九条有权对生产、使用、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经检查与抽查不合格的,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吊销其有关证件。第二十条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

三.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范围的。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六、通用航空法规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第二条凡在中华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从事航空器运行。第五条营运人从事航空器运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民航总局其他有关各类人员、飞行、机场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第六条航空器运行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电电台执照原件。第七条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始终保持其外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及营运人标志正确清晰。第八条航空器的运行类别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该航空器适航证的规定。第九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该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终不低于其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对该航空器的要求。航空器改变获准的客舱布局、使用限制或载重平衡数据,必须重新取得民航总局的批准或认可。第十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依据其所遵循的飞行规则、预定飞行的航线、地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条件等,确认其性能使用限制、仪表和设备均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适航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执行有关该航空器的适航指令所规定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十三条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必须配备与运行类别相适应的和为特殊作业所附加的经批准的航空器部件。第十四条航空器运行时,其所有系统及航空器部件应当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但是,当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时,允许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运行:

(一)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设备清单(MEL);

(二)保证航空器是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运行;

(一)飞行手册(AFM);

(二)设备清单(MEL);

(三)使用手册(OM),外形缺损清单(CDL),快速参考手册(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册中的适用者。第十六条航空器在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引进的航空器在首次颁发适航证前,也必须进行航空器评审。第三章适航性第十七条营运人应当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责,必须做到:

(一)每次飞行前实施飞行前检查,确信航空器能够完成预定的飞行;

(二)正确理解和使用设备清单,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标准排除任何影响适航性和运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

(三)按批修订后的《规定》全面丰富了法律的相关内容:一是扩大承担法律的主体,对经营人及其人、托运人及其人、危险品培训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使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对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规定》不再直接对隐报、瞒报行为设置行政处罚,而是根据隐报、瞒报行为可能违反的托运人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处罚,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了隐报、瞒报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结果上也加重了对隐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准的维修方案完成所有规定的维修作业内容;

(四)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和民航总局认为必须执行的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前款第(五)项所称“法定技术文件”,是指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维修方面的技术规范。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简称是什么

号公布,1987年1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简称:CCAR-276-R1。根据查询相关息,为规范危险章总则条为了维护的领空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领空。中华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第三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品货物航空运输存储活动,保障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存储安全,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CAR-276-R1)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16)

(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章总则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飞机,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验证的飞行校验及军民合用机场中涉及民用航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工作参照本规则实施。第三条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第四条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

飞行校验工作由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第二章飞行校验的基本要求节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五条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第六条投产校验是指校验对象新建、迁建或更新后,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飞行校验。第七条监视性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地区管理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第八条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持续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中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第九条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行校验:

(一)飞行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飞行校验时;

(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第十条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安排。一般情况下,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第二节飞行校验项目第十一条投产校验、定期校验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验标准执行。第十二条监视性校验中的符合性飞行检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执行。其他监视性校验项目由飞行校验机构根据或者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制定。第十三条对于本规则第九条、二、四、五、六项所列的情况,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校验方案,确定校验项目,或直接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以确保校验对象的安全运行。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况,重新投入使用的仪表着陆系统应在特殊校验后90天内增加一次监视性校验。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第三项所列的情况,非设备、非场地原因造成设备停用少于 270天的应当执行等同于定期校验的项目,超过 270 天(含)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用的应当执行等同于投产校验的项目。第三节校验对象和周期第十四条校验对象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第十五条通信和监视设备投产使用后不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或监视性校验。

导航设备投产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飞行校验。

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5)

(三)适航指令要求必须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第十五条航空器在运行中必须携带下列现行有效的非缩微形式的手册:

本决定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14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

单方经营大陆与

补偿费的规定1990年7月6日

令第10号发布

该规定不适应管理需要,应当废止。

2民用航空机场停车场

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7月21日民

航局令第11号发布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的审

批,此审批项目已经于2002年被取消,

应当废止。3

关于对航空运

行规定1990年7月29日民

航局令第12号发布

该规定所规范的内容不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其

中关于罚款的规定缺乏依据,应当废止。

4民用航空机场生

产统计实施办法

1990年12月10日

令第16号发布该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已经纳入《民用航空

统计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4号)当

中,应当废止。5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

法1993年3月11日民

航总局令第32号发

据民航发展的实际,已经没有保留的必要,可

以废止。6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

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航总局令第33号发

布。该规定主要是对雇用外籍飞行人员驾驶在

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管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

行办法

1993年7月13日民

航总局令第34号发

布。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民航体制改革后

的新情况,应当废止。

8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

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民

航总局令第42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和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9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

可证管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民

航总局令第43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和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10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

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民

航总局令第44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和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11

民用航空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

1996年9月19日民

航总局令第54号发

布。该规定主要规定民航总局审计局的职责和权

限,由于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已经过时,应当

废止。12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

基础管理规定

1997年1月15日民

航总局令第62号发

布。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企业的规范化基础管理

问题,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后,不再行使此职

能,应当废止。13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

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1997年7月28日民

航总局令第63号发

布。该规章的有关内容已经被《民用航空维修单位

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4号)所取

代,应当废止。14

民用航空快递业

管理规定

1998年1月13日民

航总局令第73号发

布。该规章主要规定民航快递企业的设立审批,该

审批项目已经于2002年被取消,应当

废止。

附件二:

^^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20件)

序号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民用航空领航条例

1980年7月12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于八十年代初期,目前民航业已经

有了很大的技术进步,此规定中有关管理内容

已经不存在,应当废止。2

民用航空专业飞行

工作细则

1981年1月28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飞行基本

规则》和《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

况,应当废止。3

民用航空局关于租

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

及雇佣外籍飞行(技

术)人员在飞行的

有关规定1984年12月26日

[85]字第

004号发布实施。

中,应当废止。

4民用航空直升机近

海飞行规则

1985年5月8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飞行基本

规则》和《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

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5

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

定1986年4月30日[

86]字第146

号发布实施。此规定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6关于提高国内行李赔偿

额和临时生活补偿额的

通知

1986年8月2日[86

]字第262号

公布,1986年9月1

日起实施。此规定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7民用航空油料工作

条例

1986年8月8日[

86]字第272

月1日实施。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属于油料企业的内部工作规

范,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应当废

止。

8关于不准货机载运旅客

的通知

1986年10月15日

[86]字第

351号发布实施。

该通知属于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项的管理规

范,目前已经不存在通知中的特定事项,而且

总局早已制定有关航空运输方面的规范,应当

废止。9

航空公司航行资格审定

规则1986年11月12日民航

局发布实施。该规则中的相关管理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

代,应当废止。10

关于下放不正常航班旅

客地面用标准的

通知1987年8月19日[

87]字第282

号发布实施该通知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11

民航系统实施聘任

制的实施意见

1987年10月13日

号发布实施。目前劳动人事部门已经有新的职业技术鉴

定办法,此文件应当废止。

关于考评和

聘任试行办法1988年5月12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目前劳动人事部门已经有新的职业技术鉴

定办法,此文件应当废止。13

民用机场建设行业管理

暂行规定

1988年8月22日民

航局发[1988]290

号发布实施。此规定中有关机场建设方面的内容已经纳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29号)中,应当废止。14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细则1988年11月12日

发布实施。民航体改后基建档案已经由地方管理,此文件

应当废止。15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规则(1987年9月6日

发布实施)1987年9月6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中有关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16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

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29日

土地局[1988]国

土[籍]字第186号发

布实施。该通知中有关内容已经过时,国土资源部已经

征求我局意见,拟废止本文件,具体废止事宜

由国土资源部办理4、《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

17

民航机载农用设备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

规定

1月27日民

航局发[1989]31号

发布实施。

该暂行规定主要规定安装在航空器上用来进行

农牧林业飞行作业的专用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

问题,所规范内容不属于行业管理内容,应当

废止。18

实施居民查验制

度后民航办理乘机的货

运手续的有关规定9月29日民

航局发[1989]280号

发布实施。该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被其他规定取代,应当

废止。

19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

收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1日民

航财发[1996]7号发

布实施。该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应当

废止。

20

关于地方、部门组建民

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暂行

规定发[1989]

383号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经不符合民航体制改革

后的情况,应当废止。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民用航空法》、《中华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电设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第四条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第二章导航设备的开放节投产开放第七条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第八条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制、管理职责分工均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备安装符合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

(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

(六)设备型号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

(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七)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审核。第十一条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第二节特殊开放第十二条的暂行规定1993年6月8日民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一)飞行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

(六)其它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第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第十四条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

该规定的相关要求已经纳入我局制定的规章之

章总则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民用航空法》和《中华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四条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五条中华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规定,由中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八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其中涉及的行业体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十一条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 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三)航空资料通报;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十二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十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十五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秘密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三章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十九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有关部门、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4)油封期限;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为基础制定的。

《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民航组织《技术细则(2011-2012 版)》(Doc9284号文件)是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附件18是民航组织向各缔约国提供的管理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原则性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是对附件18的基本规定的详细阐述,包含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所需的全部细则。以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作为修订《规定》的依据既是我国履行作为民航组织缔约国的义务,也有利于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则与规则保持一致,促进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其他法律规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飞行基本规则等等(涉及的法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尿液分析与尿沉渣解读

尿液分析是临床上常用的诊断工具,它可以反映肾及泌尿系统的健康状况。其中,尿沉渣检查是尿液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供有关尿液中细胞、结晶和管型等有形成分的信息。 尿液分析与尿···

火线安全软件:全面保护您的网络安全

在当今高度互联的世界中,保护您的设备和数据免受网络威胁至关重要。火线安全软件通过其综合的件,提供全面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 火线安全软件:全面保护您的网络安全 火线安全软件:全面···

自我提高内驱力和附属内驱力属于(如何提升内

心理学学习动机你是否同意动机是后天学习得结果这一观点?为什麽? 由此可见,动机是引发认知学习的原因,但更多的是认知学习的结果。教师的职责是使学生对认知本身感兴趣,的办法是让新的···